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资金
1、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资金的管理。首先,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循安全、美观及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使用和维护物业,不得影响他人和公共设施。
2、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委托他人需限时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时将吊销资质,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若有损失,需赔偿业主。第五十二条强调,物业服务合同违约导致业主人身或财产安全受损,物业管理企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4、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进行修缮、维护和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5、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1、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权利。首先,物业服务企业需按规定取得资质证书,仅能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禁止伪造、涂改或转让相关证书。在服务合同方面,企业需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规范合同,合同生效十五日内需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在包头市,想要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首先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证。
3、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进行修缮、维护和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
1、第七十五至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最后,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分、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规定招标的项目,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至5%的罚款,金额范围在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之间。